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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2017-12-11 17:45:06 广元华图教育 https://guangyuan.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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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2008年1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公安机关要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此判决被媒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但此案经公安机关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这个案子的虎头蛇尾,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了,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北雁云依案被收入指导性案例,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看着就像是在开玩笑。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新京报沈彬: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惯例”确定公民姓名权的外延。相反,法院认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之后,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的回忆,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所以,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释法本身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确的法律解释权限,也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对于个案中 公民权利的珍视。这是一起了不起的个案:公民行使权利,应该尊重公序良俗;而公民的权利边界应该是法律来明确,不是由职能部门的内部规章来决定。
  
  @南方网杨玉龙: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开放,一些诸如“王者荣耀”和“黄蒲军校”等怪异名的不时出现,除去起名者任性外,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公民“姓名”缺乏必要的法律性规范。而据报道,公安部2007年研究起草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一直尚未“转正”。公安户籍部门,一般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和社会经历来指导公民正确取名,一言不合就容易引起群众不满。
  
  事实上,每一个人的姓名,都承载着父母的希望;但同时,姓名也绝非只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它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所以,孩子起名,也应兼顾其社会属性。如果在起名上无边界,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比如,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或甚沦为他人的笑柄等等。
  
  “北雁云依”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尤其是,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这些对于父母或者想更改姓名的人而言,理应有所警醒。
  
  @华商报丁家发:济南市民吕某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应予认可。公安部门则认为,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由此拒绝为其女儿上户口。这起行政诉讼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能不能随第三姓或自创姓氏。子女随第三姓,特殊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的,比如随祖母或外祖母的姓,或特殊关系人的姓,只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相信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拒绝办理。而自创新姓氏,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院经研究后,最终有了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姓氏作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维系血缘关系的隐性纽带。随意改变姓氏或自创新姓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败诉,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一方面,给任性取名的行为套上了法律的“缰绳”,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给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时避免了类似的纷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对规范取名有着重要的意义,让姓氏在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使这一独特的传统文化一直传承下去。
  
  @山东商报何勇海:“北雁云依”一名,既不是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也不属于“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那么该名字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该存在这一问题。
  
  从“公序”上说,姓名权虽然属于个人私权,但也事关公共管理。子女承袭父母姓氏,便于相关学校、单位以及管理机关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判断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如果随意给后辈选取姓氏甚至凭借自我喜好而创造姓氏,则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不利于实现社会成员的良性管控。姓氏混乱,甚至可能造成姓氏使用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明确,比如“北雁云依”一名,就可能给孩子以后的房产继承等带来麻烦。
  
  从“良俗”上说,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它作为区分氏族的特定标志符号,是家族血缘传承的重要纽带,是守护伦理秩序的重要保障。所以,姓名权虽然是公民个人私权,但选取姓甚名谁,应符合当前的社会习俗,更不能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不能冲击伦理观念。像“北雁云依”一名,虽然富有诗意和美好的祝愿意味,但如何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呢?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从“北雁云依”到“王者荣耀”“黄蒲军校”,无一不折射出个别家长给孩子起名带有自娱自乐的性质。即便怪名被成功登记落户,也得考虑孩子明白事理以及长大后的感受,孩子的名字并非家长私有财产,孩子才是自己名字的主人,要考虑怪名字到底是为孩子的社交加分还是减分。一旦“北雁云依”破了例,“西部牛仔”“南方孤雁”“东方不败”“独孤求败”等怪名会不会一拥而上?
  
  专家解析:人的姓名,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福与祝愿。而现今,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喜欢标新立异,一来是为了避免重名现象,二来显得自己有文化,三是完全出于个人的喜好,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些奇怪的名字是否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成为他人的笑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北雁云依案”中,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还要遵守一些道德原则,不能太随意任性,否则,这些不恰当的名字,不仅没有给孩子带来好处,反而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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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华图)